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將于3月4日在京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袁亞非就如何更好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提出了提案。
及時出臺相關配套文件 進一步加強司法指導
更好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
近年來,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建立和良好運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要真正有效發揮金融債委會緩釋金融風險、幫扶困難企業的作用,離不開人民法院的保駕護航。袁亞非委員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就《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具體實施中需要關注的一些司法層面問題,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及時出臺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司法指導,以保障《工作規程》正常、有序施行,更好地發揮金融債委會作用。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在庭外協議重組程序中表決通過的重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重組企業正常履行重組協議過程中,對于金融債委會成員肆意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或其他司法限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明確相關時效問題,積極促進重組協議的及時落地、有序履行。自符合《工作規程》的金融債委會成立之日起,金融債委會成員對于待重組企業的訴訟、執行時效中止。如后續重組協議未能表決通過,自表決結果作出當天起恢復計算訴訟、執行時效。
三要明確經營債權,統一維護金融債權人和經營債權人合法權益。自金融債委會成立之日起,對于經營性債權人針對待重組企業提起訴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要慎重采取司法限制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生產自救日常經營的影響。對于在執行程序中的經營性案件,執行法院要積極向經營債權人釋理明法,促成經營性債權與重組協議中同種類債權同條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