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非政府組織“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全球倡議”(GI-TOC)與波塞冬水產資源管理公司(Poseidon)蓄勢兩年,聯合發布了最新一期《2025年IUU捕撈風險指數報告》(IUU Fishing Risk Index 2025)(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從“沿海國責任”、“船旗國責任”、“港口國責任”、“一般國家責任”四個維度,設計了“脆弱性”、“發生率”、“響應”三個方面的40項指標,計算出152個沿海國家的IUU捕撈風險指數。通過深入分析,不難發現《報告》存在嚴重的方法缺陷,包括指標設計不科學、評估過程不透明、評估內容片面、數據來源單一等問題,難以構成客觀、公正、科學的國際漁業治理參考。
一、《報告》指標體系設計存在方法論謬誤,變相歧視發展中國家。
《報告》的40項指標在方法論上存在嚴重缺陷,暗藏對發展中國家的制度性歧視。首先,多項指標如“專屬經濟區(EEZ)面積”“依賴魚類獲取蛋白質”“漁港數”“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注冊登記的遠洋漁船”“捕撈漁獲量”等反映漁業自然規模與經濟活動的客觀指標,卻將其直接等同于所謂的風險指標,這種指標設計意味著漁業規模越大,則“風險”得分自動越高,是一種脫離實際管理效能的“規模有罪推定”,導致像中國這樣漁業規模大、海域遼闊的國家被自動貼上“高風險”標簽。其次,《報告》采用“漁業觀察員對船旗國合規情況的看法”“監督執法人員對船旗國合規情況的看法”等作為評分依據,此類主觀性指標極易受調查樣本偏差、個體主觀感受及地域政治氛圍影響,缺乏可驗證、可重復的數據基礎。再次,《報告》將“海洋管理委員會(MSC)1認證數量”作為核心指標,卻無視其高昂的認證費用(1.5萬至12萬美元)對中小型漁業企業構成的實質性壁壘,將一套由西方主導的商業認證標準,偽裝為全球普適的治理績效標尺,排斥無法負擔此成本的發展中國家漁業。最后,《報告》將“人均國民總收入”“對腐敗程度的看法”等與漁業管理無直接必然關聯的宏觀社會經濟指標納入評估,忽視了各國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面臨的資源約束與治理路徑差異,使評估偏離漁業管理本身,淪為片面的社會發展水平排名。
二、《報告》評估流程不透明,“專家意見”與“國家響應”存在嚴重選擇偏差。
《報告》稱采用“專家意見”補充數據,卻未公布專家名單、所屬機構及地域分布。這些“專家”是否具有全球代表性?其立場是否獨立公正?無從考證。其次,GI-TOC和Poseidon并未公開評審流程,難以保障《報告》公信力。同時,被評估的152個國家中,僅有少數國家提供了“國家響應”數據,且多為歐洲或受西方影響較大的小國,《報告》以有限的國家響應為基礎,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主要漁業國家進行風險評估,且未就各國官方提供的數據和立場在評估中如何被采納或處理作出任何說明,基于這種不完整、非平衡的信息輸入作出的全球排名,其科學性與代表性基礎極其薄弱。
三、《報告》評估結論嚴重背離中國漁業治理成就,無視中國治理成效。
《報告》將中國的實質性治理行動刻意淡化,盡管《報告》中勉強承認“中國在每一項指標上都有進度”,卻仍將中國列為全球IUU捕撈風險指數榜首,這暴露了其根深蒂固的雙重標準。實際上,中國作為負責任的漁業國家,中國嚴格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加入的多邊漁業協定。2016年以來,中國嚴格控制遠洋漁業企業和遠洋漁船數量,對大目金槍魚、秋刀魚、鮐魚等嚴格配額管理,有效規范生產秩序。目前,中國執行最嚴格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制度,全面實施公海漁船電子漁撈日志管理,不斷加強公海轉載監管,自主開展公海休漁,主動養護漁業資源。在國際履約與合作上,我國于2025年4月正式加入《關于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港口國措施協定》(簡稱《協定》),加入《協定》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漁業治理、履行國際義務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在持續打擊非法捕撈、堅持保護漁業資源方面邁出的關鍵一步。然而該《報告》對中國上述具體、可驗證的治理行動與貢獻視而不見,僅憑產業規模宏大就機械推定其“風險最高”,這種分析方法無論在邏輯上還是事實上均難以成立。《報告》還公然將中國臺灣省列為所謂“獨立國家”加以統計,嚴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四、《報告》數據缺乏獨立性與國際代表性。
《報告》稱其數據庫包含5706項單獨的數據條目,但核心來源高度集中于歐美主導的非政府組織及認證體系,導致數據構成存在固有偏見。其一,《報告》中的公開數據主要來自受美國資金支持的皮尤慈善信托基金會(PEW)、MSC等機構,這些機構長期發布帶有預設立場的研究報告,并經由媒體以煽動性敘事進行放大,形成針對特定國家漁業的負面評價。其二,《報告》發布方GI-TOC和Poseidon的資金來源于歐盟、美國及其關聯機構資助的項目,其資金來源結構難以保證其在評估諸如中國等重要漁業國家時能夠保持絕對中立,將此類《報告》奉為“權威”,本身就是全球漁業話語權失衡的體現。其三,《報告》中多項指標直接援引個別國家單邊標準,如“一般國家責任”項下的IUU捕撈風險指標中的2項指標分別為“歐盟IUU條例下的亮牌情況”和“被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認定為IUU捕撈”,并將“媒體關于IUU捕撈的報道”作為重要評分依據,該依據并非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標準,將這些非國際標準作為衡量全球主要漁業國家的“尺子”,是典型的將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之上的行為,違背了主權平等和國際合作原則。
《報告》本質是塑造敘事與設置壁壘的工具,旨在服務西方戰略利益。
該《報告》遠非中立學術產品,而是深度嵌入全球海洋治理領域規則與話語權爭奪的戰略工具。近年來,歐盟、美國不斷升級對華海產品貿易管制措施,而IUU捕撈風險指數可能成為其實施貿易管制的依據。首先,《報告》通過將中國列為IUU捕撈“高風險”國家,為歐盟、美國等市場實施貿易限制提供“外部依據”,特別是將MSC認證、MSC從業者看法作為指標,這實質是貿易壁壘和變相的保護主義。其二,《報告》以“風險”評估為名,將漁業活動評估與管控權集中于西方主導的體系,壓縮發展中國家的漁業治理發展空間。其三,該《報告》以“科學”為外衣,強化西方的制度性話語權,推行西方的認證體系。《報告》中明確提到,“2025年,綜合指標表現最差的10個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這突顯了沿海發展中國家IUU捕撈風險普遍增加的問題。相反,歐洲國家在所有類型中表現最佳的沿海國家名單上占據主導地位。”這非但無助于全球合作,反而刻意制造并固化南北對立,挑撥矛盾,最終損害全球漁業資源的共同養護事業。
由此可見,《報告》并非一份客觀、中立的科學評估,而是一套披著數據外衣、服務于西方敘事和西方治理的工具。它通過有缺陷的方法論、有偏見的數據源和隱含沖突的利益背景,將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正常漁業活動“風險化”,是對中國等國家在漁業持續治理努力和國際貢獻的選擇性無視與曲解,意圖施加不當的輿論、貿易及外交壓力。國際社會應警惕并抵制這種偽科學陷阱。
(作者:呂鳴,上海海洋大學海洋戰略智庫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海洋生物資源與管理學院教授;劉森,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生物資源與管理學院法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