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鐵、輕軌等市內軌道交通工具屬于城市公共客運系統(tǒng),每天有大量市民選擇這些交通工具出行,不文明的乘車行為會給其他人帶來極大不便
●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發(fā)布《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對地鐵霸座、進食嚴重違規(guī)者的處罰細則
● 北京的做法對其他地方具有借鑒意義,應當注意總結,相互學習,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程序和標準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發(fā)布《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了對地鐵霸座、進食嚴重違規(guī)者的處罰細則。有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且拒絕參與志愿服務的行為人,即日起將被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
地鐵里一些不文明的乘車行為時有發(fā)生,很多乘客對此十分頭疼但又無可奈何,而此次細則的發(fā)布無疑將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積極影響。
不文明行為分五類
乘客敢怒卻不敢言
1月20日19時許,王某揚在北京地鐵13號線的列車座位上吃糕點,隨意將食物殘渣掉落在座位和地板上。其間有乘客要求其收拾干凈,王某揚不但不聽勸阻,還把食品外包裝袋拋棄在車廂內,然后揚長而去。
此事經網絡曝光后,警方迅速介入,王某揚于1月29日被查獲,并于當日被行政拘留。
對于此類不文明乘車行為,不少乘客都曾遇見過。
每天乘坐地鐵上下班的白領張巍(化名)說,他曾經在地鐵里遇見一名男子用手機外放音樂,然后被地鐵工作人員拍了一下肩膀,算是提醒。“但是那個工作人員比較年輕聲音也小,并沒起到什么作用。”
北京高校學生方晴(化名)曾數(shù)次遇到有人在地鐵上請求其掃碼加微信的推銷人員,她說,這種情況下自己一般就直接拒絕了,因為害怕上當受騙。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認為,地鐵、輕軌等市內軌道交通工具屬于城市公共客運系統(tǒng),每天有大量市民選擇這些交通工具出行,尤其是早晚高峰期,人流量極大,地鐵內空間狹窄擁擠,不文明的乘車行為會給其他人帶來極大不便。
據(jù)介紹,細則中將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以下簡稱信用不良乘車行為)包括:采取違規(guī)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這些行為破壞了車廂內的良好氛圍,影響他人乘車,對他人造成干擾。”采訪中,孟強說,除了逃票行為主要侵犯地鐵運營公司的收費權以外,其余四種都是會嚴重影響其他乘客的行為,也是市民反映比較強烈、常見的不文明不道德乘車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認為,地鐵不文明乘車行為會給他人、社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應當盡力杜絕。比如逃票這種不誠信行為,既破壞交通票務制度,給交通運輸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也敗壞社會良好風俗,需要予以懲戒。
此外,霸座可以分為不同情形,但總體而言破壞乘車秩序,違背契約精神,直接影響了其他乘客的乘車權利。推銷、大聲外放音樂等行為不僅影響其他乘客乘車時的心情,嚴重的甚至還會破壞乘車秩序,威脅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進食則包括更多不同情形,不宜一概而論。”楊建順說,只要將在車內進食的危害性講清楚,相信絕大多數(shù)乘客都會配合的。而對于個別實在是饑腸轆轆的上班族在車中進食的特殊情況,只要不是特別重口味、怪異的食物,還需要多一份寬容和理解。
遏制不良乘車行為
新規(guī)明確懲處方式
去年底,針對北京地鐵8號線上一起搶座糾紛,北京警方發(fā)布通報稱,事發(fā)早上7時許,41歲的女乘客鄭某與乘客王某因搶占座位發(fā)生糾紛,引發(fā)口角,后鄭某推搡并掌摑王某,王某遂報警,警方依法受理并開展調查。
據(jù)了解,細則明確,乘客實施信用不良乘車行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將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一是不聽勸阻,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拒絕參加或逾期未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信用修復的;二是不聽勸阻,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不聽從軌道交通運營企業(yè)安排或志愿服務不合格的;三是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
孟強認為,法律調整的是人們的行為,所以相關規(guī)定必須具體。如果規(guī)定過于空洞,就無法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對層級相對較低的規(guī)范性文件來說,需要規(guī)定得比較細致,讓人們有章可循,知道如何操作和遵守。細則不僅規(guī)定了將會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類型,還規(guī)定了補救措施、信息復核等,十分詳細具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特殊情形如嬰兒、病人等均屬例外,且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還可以進行復核等。
“通過加大執(zhí)法力度推動細則落地,可以形成良好的示范效應,能夠有效遏制不文明乘車行為,讓廣大乘客養(yǎng)成良好的乘車習慣。”孟強說。
在楊建順看來,細則是根據(jù)《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等法規(guī)文件,結合北京市軌道交通實際狀況制定的,是對上述法規(guī)文件相關規(guī)定的細化。這使得細則更加具有了可操作性。
楊建順認為,細則明確列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種類和懲處方式,這種做法對違規(guī)人員會帶來直接影響,對潛在違規(guī)人員能帶來重要警示和引導,將有助于形成良好乘車秩序和風氣,也有助于提升人們的規(guī)則意識,最終助推法治建設不斷前行。
一些乘客反映稱,對于將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應該盡量全面考慮。“有些地鐵里不文明行為的發(fā)生,也有一些客觀原因。在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之前,乘客和工作人員應該充分溝通。”
新規(guī)落地面臨挑戰(zhàn)
大家共同自覺遵守
對于細則在落地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困難,孟強認為,具體實施中可能最大的挑戰(zhàn)是執(zhí)法的問題,雖然細則規(guī)定由督查員、監(jiān)督員、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等人來對不文明乘車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報告等,然后由市交通執(zhí)法部門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但在乘客較多的時候,執(zhí)法人員在車廂內進行執(zhí)法是比較困難的。
“不文明行為往往是一些具體的動作,容易調整,執(zhí)法人員在短時間則不容易取證,也容易產生爭執(zhí)和糾紛。這也說明完全依靠執(zhí)法來實現(xiàn)文明乘車的成本比較高,還是要依靠乘客的自身素質,自覺遵守相關規(guī)則。”孟強說,可以通過少數(shù)執(zhí)法事例形成示范效應和威懾效應,但不能完全依靠執(zhí)法人員去推動文明乘車。
楊建順認為,細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包括:對“不聽勸阻”的把握標準容易因人而異;對“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的判斷難免會有個人差異性;“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信用修復”的操作規(guī)程尚待細化;“志愿服務不合格”等評價機制尚待進一步完備;對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乘客要確認其身份可能會比較困難等等。
“北京市交通委在制定細則的同時,制發(fā)了證據(jù)材料移交清單、照片證據(jù)登記表、現(xiàn)場處置記錄、乘客身份信息核實記錄、交通志愿服務記錄、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決定書、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申請書、以及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處理通知書等相關文件,建立了相應的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解決上述問題。”楊建順說。
目前,全國不少城市都已經修建地鐵。楊建順認為,北京的做法對其他地方具有借鑒意義,應當注意總結,相互學習,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程序和標準。
(杜曉 陶穩(wěn))